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才可上路,目前本市共有20个非机动车登记站可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此外,北京交警APP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平台”即将上线,不符合国标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也可在线申请临时标识。交管部门提示,无论是登记挂牌,还是为“合格产品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领取临时标识,都将从下月开始,且会设置办理期限,市民不必过于着急。
本市电动车总量
已达400多万辆
近年来,本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8月底,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多达91.3万辆。据统计,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且每年新购置的车辆仍保持在50万至80万辆左右。同时,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一直将非机动车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但由于过去源头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缺失等客观因素,非机动车总体上仍呈现出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状态。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8月,全市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30余万起,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约18.7万起,占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60%,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8%至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万人受伤。
2018年9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产品目录制度
并设置过渡期政策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此外,《条例》设定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还针对临时标识使用、未按规定期限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定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共享单车违停
企业最高被罚3万元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难题,《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处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平衡车违规上路
可予扣车罚款
交管部门介绍,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
明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的行为越来越多,影响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要求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办法》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1万至5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快递、外卖企业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